权利清单:构建监督制约体系(2)
“放权不等于放任。”杨滨检察长说,“放权强调的是独立行使检察权,强化监督强调的是保障公正行使检察权。”
为此,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先行探索,注重放权与监督并重,突出主体地位与强化监督制约相统一,针对如上所述的可能存在失控的风险以及需要重点监督的重大事项,出台《公诉案件质量控制办法》,建立了公诉案件质量内控机制,确立“起诉前控制”“起诉后控制”“检察长审核监督”三个环节,积极实现对案件质量的全方位管控,确保检察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。
根据控制办法,案件承办人在起诉前、起诉后发现有应当实施控制的相应情形时,应主动填写案件质量控制审核表,报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把关。检察长也可以根据部门负责人反映的情况,审核监督相关案件。
为真正将“谁办案谁负责、谁决定谁负责”落实到实处,有效防止集体决议成为检察官规避办案责任的“避风港”,该院修改完善制定《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规定》,明确规定对不属于法定应当提交检委会决定的案件,必须是在法律适用、办案程序、司法政策等问题上存在争议的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案件,才能经检察官跨团队联席会议讨论后,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召开检委会。
通过严格执行“权利清单”构建起来的监督制约体系效果显著。去年底以来,全市两级检察院共召开检委会52次,同期相比下降65%。